当前,美国挑起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经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遭遇严峻挑战。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秩序正在加速转变和重组之时,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贸易和竞争规则很难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问题也不断出现。
“当今数字经济呈现出经营平台化、经营行为数据化、平台生态化等特征,数字经济带来了动态竞争、跨界经营等问题。我国大数据的法治建设目前仍处于滞后状态,缺少专门立法、数据开放标准不统一、数据平台竞争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付文飙表示,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法律的调整与衔接等问题,其中《反垄断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电子商务法》配套法规出台以及竞争制度设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法学院副院长孟雁北认为,从立法目的角度,对创新与竞争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非常重要。孟雁北以德国法为例,提出确定商业模式创新是否达到法律保护的界限,一是看是否有利于整体商业道德、社会利益,二是立法在提供保护的同时是否为商业竞争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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