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了海关总署2018年第165号公告(以下简称“165号公告”,即《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165号公告附件。
165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特别留意,上述规定意味着海关将对相关商业活动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相关活动的合规事项(如税务)可能会受到严格的检查。收集数据的利用将成为趋势,各机关之间信息的透明度也将加强,企业应谨慎应对这些变化。
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区函[2018]1号)
内容提要
根据财税[2016]98号文(以下简称“98号文”,即《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在增值税试行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98号文,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以及教育部科技司于2018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了国科区函[2018]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宣布开展2017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审核工作。
根据1号文,参与免税审核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需完整填写“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申请表”(1号文附件1),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科技厅和教育厅的相关部门。各有关科技厅和教育厅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对照98号文要求,确认其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并于2018年11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提交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申请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免税确认表”汇总后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和教育部科技司。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会同教育部科技司对免税名单进行确认,并抽查复核。
我们的观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及科学技术部于2018年11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20号文(以下简称“120号文”),延续了98号文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范围,明确了过渡期间安排。
根据120号文,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120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76号)
内容提要
国务院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国发[2018]35号文,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事项。
据此,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12项改革事项逐一细化改革举措。
根据76号公告,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被直接取消,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相应的备案管理。
相关企业请参阅76号公告了解详情。
本期内容亦包括以下税务及商务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23号)
特别声明:
转载上述内容请注明出处并加链接。上述内容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的观点,与中国电子商会官网的立场无关。如有任何疑问或了解更多,请与我们联系。电话:4008 900 668 邮箱:service@cec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