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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金协会:网贷机构退出期间应该确保维持基本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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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3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引》”),为拟有序退出的网贷机构提供指引。就适用对象而言,《指引》适用于上海市互金协会会员中的网贷机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月3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引》”),为拟有序退出的网贷机构提供指引。就适用对象而言,《指引》适用于上海市互金协会会员中的网贷机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拟业务退出的网贷机构,《指引》提出了六条原则,即出借人权益充分保护原则、退出路径市场化运作原则、各参与主体充分协作原则、退出期间平台正常运作原则、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原则。

具体来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网贷机构可结合行业现状、市场环境以及自身状况,选择适宜的退出路径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合并、并购重组、资产处置、合法追偿等。网贷机构处置存量项目时应根据存量项目的具体类别,采用多样化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清收或委托外部机构清收;根据出借人的授权出售存量项目;积极协助出借人自行催收(包括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款人信息等资料披露给出借人)。

在退出期间,网贷机构应确保维持基本的正常运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经营场所。平台业务开展渠道(包括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应维持运作和可访问状态。平台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出工作小组成员不可失联。

《指引》要求,拟进行业务退出的网贷机构,应组建网贷机构退出工作小组。在退出期间,工作小组全权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及业务退出事宜。工作小组应当在网贷机构自主作出退出决定或相关部门向其作出责令退出通知的3日内组建完成。小组成员由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指派代表或律师事务所指派代表等组成,同时,退出工作小组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出借人委员会的监督,定期进行工作汇报。

《指引》还强调了退出工作小组应根据出借人的债权登记、债权人类别等具体情况及时组建出借人委员会。出借人代表的具体职权包括列席退出工作小组会议,充分了解、知悉平台业务退出推进进程,就退出方案制定、实施等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与退出工作小组就出借人资金清偿方案进行协商,了解逾期资产、平台债权债务、担保物等情况,并向全体已登记债券的出借人进行信息传达等。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公平性与专业性,《指引》还提出退出工作小组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指派熟悉网贷行业、监管规则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网贷机构业务退出方案实施结束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业务转型,承诺不再从事网贷业务,或不再经营,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同时,网贷机构资不抵债的,也可以依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经宣告破产后依法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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