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昨日修订发布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披露细则要求,这标志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工作在银行间市场的正式落地。
从修订内容上看,本次《信息披露规则》与《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主要变化集中在强化人员机构责任,丰富信息披露要求,提升投资者保护透明度上,体现出监管对虚假陈述和逃废债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一方面,新规强化人员与机构责任要求。近年来,部分企业存在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发行文件、存续期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本次修订强化了信息披露主体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要求企业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牵头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并明确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落实董监高异议权,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约束作用。此外,本次修订还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纳入规则约束框架。另一方面,新规拓展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将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增进机构等承担债券偿付责任主体,都纳入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要求承继方及增进机构比照企业设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避免管理真空。同时,全面丰富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违约处置的披露要求,包括在年报及半年报大幅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大幅增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类型,完善违约及处置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新规还新增信息披露违规的罚则条款,明确信息披露违规责任。尤其是明确了不同违规情形下,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分等级可直达公开谴责的顶格处罚,显示了监管“零容忍”的态度。此外,针对破产企业及定向发行产品制定差异化的披露要求。不再要求破产企业按照一般企业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强调其在破产法项下破产重要进展的披露责任,旨在解决破产企业过高信息披露要求损害破产财产的“痼疾”,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同时,本次修订还将定向发行产品纳入信息披露规则范畴,并允许定向发行产品可以灵活约定定期报告披露频次、重大事项类型等内容,即强化了对定向发行产品的规则约束,也体现了定向发行产品特有的市场化与灵活性。